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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13號

違反營業秘密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箐徐右家許瑜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宏久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陳信華
代表人
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許瑜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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