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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楊智守黃三友姚怡菁

原   告
上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瑜真
被   告
洪麒程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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