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宏久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陳信華 代 表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徐右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