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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裕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金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05 年10 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7 「宣告罪名及處刑」欄關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8 「宣告罪名及處刑」欄關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7 、8 宣告刑罪名及處刑欄主刑記載分別漏載「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文字,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