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094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金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05 年10 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7 「宣告罪名及處刑」欄關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8 「宣告罪名及處刑」欄關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7 、8 宣告刑罪名及處刑欄主刑記載分別漏載「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文字,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