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方百正、吳俐臻、彭志崴
- 法定代理人蔡順和
- 當事人吳敏捷即豐玉工程行、展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蔡巧窈即上正土木包工業、鄭月美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0號第 三 人 吳敏捷即豐玉工程行 第 三 人 展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順和 第 三 人 蔡巧窈即上正土木包工業 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10 號被告鄭月美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敏捷即豐玉工程行、展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蔡巧窕即上正土木包工業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4 項亦有明文。 二、被告陳和美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賄賂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件第三人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被告陳和美所涉及之犯罪事實詳如附件所示),現經本院審理中。觀之如附件所示之犯罪事實,如果屬實,被告陳和美不無分別為第三人吳敏捷即豐玉工程行、展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蔡巧窕即上正土木包工業實施違法行為,使上開第三人因而各標得如附件所示之標案,並使該第三人因標得工程而獲得利潤。因上開第三人是否獲得利潤,攸關有無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沒收第三人財產規定之適用,參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之立法意旨,為賦予因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程序主體之地位,俾其有參與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益,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進行準備程序,並持續發函調取相關資料中,預定於106 年3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行審判程序。又為求案件能順利進行審理,本件第三人應事先備妥並提出如附件所示標案之結算(含支出成本、繳稅紀錄等)資料。另本件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吳俐臻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玉珊 附件: 被告鄭月美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下稱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人員,負責受理投標廠商投遞標單、標封文件之行政業務,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陳和美為豐玉工程行員工(負責人為其夫吳敏捷)。緣被告陳和美與鄭月美素有交情,又因被告鄭月美在第七區管理處發包中心負責受理廠商投遞標單、標封文件業務,職務上有保管投標單、標封文件之機會,被告陳和美遂多次請託被告鄭月美於標案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名稱、家數,或直接拆開標封洩漏特定廠商投標金額,經被告鄭月美配合執行後,被告陳和美則會交付新臺幣(下同)1,000 元至1 萬元不等予被告鄭月美做為報酬。情形分述如下: ㈠第七區管理處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辦理「楠梓所用戶新裝單價工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1,273萬0200元,並於同年4月3 日開標。而被告陳和美擬以豐玉工程行名義參與投標,其為增加豐玉工程行之得標機會,遂基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在截止投標前向被告鄭月美打探該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而被告鄭月美明知辦理招標業務,於開標前不得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告知被告陳和美目前該標案有丞鑫有限公司、聯成企業有限公司投標,被告陳和美獲悉後進行評估,並以豐玉工程行名義填寫標單、標價完成投標,開標結果由豐玉工程行以l,035 萬元得標,事後被告陳和美交付賄款1 萬元予被告鄭月美做為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之報酬(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 ㈡第七區管理處於103年3月27日辦理「枋寮鄉屏南工業區精進路汰換管線工程」招標公告,預算金額1,244萬1,420元,並於同年4月8日開標。而展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展祥公司)之員工簡麗卿擬參與投標,其為增加展祥公司之得標機會,遂在截止投標日前向被告陳和美打探該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而被告陳和美則基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隨即向被告鄭月美打探該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被告鄭月美明知辦理招標業務,於開標前不得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告知被告陳和美當時該標案有弘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富鏵工程有限公司、程峰工程有限公司、隆雲實業股份分有限公司、界福有限公司、聖源企業行投標,被告陳和美則將上情轉述予簡麗卿,簡麗卿獲悉後進行評估,並以展祥公司名義填寫標單、標價完成投標,開標結果由展祥公司以813 萬元得標,事後簡麗卿交付2,000 元予被告陳和美,而被告陳和美則交付2,000 元予鄭月美做為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之報酬(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 ㈢第七區管理處於103 年12月9 日辦理「北勢淨水廠防漏工程案」招標公告,預算金額75萬7,995 元,並於同年12月23日開標。而上正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蔡巧窕擬參與投標,其為增加上正土木包工業之得標機會,遂在截止投標日前向被告陳和美打探該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被告陳和美則基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在截止投標前向被告鄭月美打探該標案之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而被告鄭月美明知辦理招標業務,於開標前不得洩漏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年12月23日10時30分許,以上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被告陳和美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告知被告陳和美目前該標案有1 家廠商投標(勝昌土木包工業),被告鄭月美並將勝昌土木包工業之標封拆開,觀看標封內之投標金額為71萬1,900 元後,將該投標金額告知被告陳和美。被告陳和美隨即將上情轉述予蔡巧窕,蔡巧窕獲悉後以上正土木包工業名義填寫標單,並以標價69萬5,000 元完成投標,開標結果由上正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事後蔡巧窕交付5,000 元予被告陳和美,被告陳和美則將2,000 元交予被告鄭月美做為洩漏投標廠商家數及投標金額之報酬(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