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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方百正羅婉怡彭志崴

原告
孫廖鶴子
原告
王桂鳳
原告
孫俊逸
原告
孫俊彥
原告
孫倩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被告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訴訟代理人
鄭安峰
被告
江德意
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江德意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交訴字第7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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