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孫廖鶴子 王桂鳳 孫俊逸 孫俊彥 孫倩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被 告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斌 訴訟代理人 鄭安峰 被 告 江德意 訴訟代理人 高慶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江德意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交訴字第 7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羅婉怡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