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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梁凱富

  • 被告
    林成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122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成章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618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成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宣告之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成章自民國100 年1 月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路0 號6 樓「盛暉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盛暉公司)之負責實際業務之業務主管,為實際負責人,並於101 年8 月20日起改任盛暉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公司法第8 條及商業登記法第10條第2 項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具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先自100 年4 月起至102 年4 月止,向附表一所示之「宏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宏志公司)、「捷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盟公司)及「陞曜通訊有限公司」(下稱陞曜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共132 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3,508萬9,842 元,以作為盛暉公司之進項憑證,製造盛暉公司有進項之假象,再於100 年9 月至102 年4 月間,以盛暉公司名義,將不實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資料填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81張,合計金額為9,921 萬8,293 元,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翔合化合物半導體有限公司」(下稱翔合公司)、「探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探索公司)及「品研有限公司」(下稱品研公司),作為前開公司向盛暉公司(起訴書誤載為斐文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使用,使探索公司及品研公司之各營業人分別持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並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各據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之探索公司及品研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各期營業稅(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翔合公司為虛設行號,僅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無用以扣抵稅額之情形,自無幫助逃漏稅之犯行),而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林成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48、56、59頁),並有盛暉公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結果、盛暉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進項)、盛暉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銷項)、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盛暉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盛暉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結果、盛暉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13896號、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00011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第Z000000000000 號裁決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度財營業字第Z0000000000000號裁決書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四字第102092013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等在卷可憑(見國稅局卷第79-81 、103 、253-262 、312 -321、311 、322 、22-29 、30-71 、265-309 、偵卷二第40、42、44-48 頁)。綜上,因被告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經修正,並由總統於103 年6 月4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301 號令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6 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僅係將原第1 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 項,及將原第2 項規定移至第3 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此修正不屬於刑法第2 條之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附此敘明。 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且其本質上並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自亦難認合於集合犯之概念。查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各營業人於各期申報營業稅行為,係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另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被告於各該當期內所為各次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行為,及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各次幫助逃漏稅捐之數行為,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均分別論以一罪。本件被告既係自100 年9 月至102 年4 月間為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上開期間所開立之不實發票係歷經8 次營業稅申報時期,依前揭說明,被告所為應係各犯8 次之填製不實罪及4 次幫助逃漏稅捐罪,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應論以集合犯,而僅分別成立1 罪,尚有未當。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之犯行,既係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則其每次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罪處斷。另被告所犯上開8 次填製不實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8年9 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頁),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盛暉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翔合公司、探索公司及品研公司公司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竟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暨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開犯行雖使探索公司及品研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共計363 萬4,934 元,惟究非被告本人所取得之財產利益,而係納稅義務人探索公司及品研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所取得,自應在以探索公司及品研公司為刑事被告之案件中宣告沒收,故本件並無刑法第38條之1 有關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慧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 │附表一:盛暉興業有限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編│取得發票對象│發票開立時│發票張數│取得進項發票金│ 稅 額 │ │號│【證據出處】│間 │ │額(新臺幣) │ │ │ │ │ │ │ │ │ ├─┼──────┼─────┼────┼───────┼──────┤ │1 │宏志公司【見│101 年12月│9張 │8,807,999元 │440,400元 │ │ │國稅局卷第25│至102年4月│ │ │ │ │ │3-254頁】 │ │ │ │ │ ├─┼──────┼─────┼────┼───────┼──────┤ │2 │捷盟公司【見│100 年4 月│66張 │57,857,983元 │2,892,899元 │ │ │國稅局卷第25│至101 年9 │ │ │ │ │ │0-253 頁】 │月 │ │ │ │ │ │ │ │ │ │ │ │ │ │ │ │ │ │ ├─┼──────┼─────┼────┼───────┼──────┤ │3 │陞曜公司【見│100 年2 月│57張 │68,423,860元 │3,421,193元 │ │ │國稅局卷第25│至100 年12│ │ │ │ │ │9-261 頁】 │月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132張 │135,089,842元 │6,754,492元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稅申報│營業人名稱│發票月份│發票字軌及│銷項金額(新│逃漏稅額(│宣告之刑 │ │ │期間 │ │ │號碼 │臺幣) │新臺幣) │ │ ├──┼─────┼─────┼────┼─────┼──────┼─────┼─────┤ │1 │100 年9 、│翔合公司 │100 年9 │WL00000000│1,237,248元 │ │林成章犯商│ │ │10月份 │(虛設行號│月 │ │ │ │業會計法第│ │ │ │) ├────┼─────┼──────┼─────┤七十一條第│ │ │ │ │100 年9 │WL00000000│1,333,908元 │ │一款之填製│ │ │ │ │月 │ │ │ │不實罪,累│ │ │ │ ├────┼─────┼──────┼─────┤犯,處有期│ │ │ │ │100 年9 │WL00000000│2,268,246元 │ │徒刑參月,│ │ │ │ │月 │ │ │ │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 │ │ │ │100 年9 │WL00000000│197,333元 │ │壹仟元折算│ │ │ │ │月 │ │ │ │壹日。 │ │ │ ├─────┴────┼─────┼──────┼─────┤ │ │ │ │ │合計 │5,036,735元 │ │ │ ├──┼─────┼─────┬────┼─────┼──────┼─────┼─────┤ │2 │100 年11、│翔合公司(│100 年11│XQ00000000│4,133,649元 │ │林成章犯商│ │ │12月份 │虛設行號)│月 │ │ │ │業會計法第│ │ │ │ ├────┼─────┼──────┼─────┤七十一條第│ │ │ │ │100 年11│XQ00000000│909,344元 │ │一款之填製│ │ │ │ │月 │ │ │ │不實罪,累│ │ │ │ ├────┼─────┼──────┼─────┤犯,處有期│ │ │ │ │100 年11│XQ00000000│526,000元 │ │徒刑參月,│ │ │ │ │月 │ │ │ │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 │ │ │ │100 年11│XQ00000000│526,000元 │ │壹仟元折算│ │ │ │ │月 │ │ │ │壹日。 │ │ │ │ ├────┼─────┼──────┼─────┤ │ │ │ │ │100 年11│XQ00000000│736,400元 │ │ │ │ │ │ │月 │ │ │ │ │ │ │ ├─────┴────┼─────┼──────┼─────┤ │ │ │ │ │合計 │6,831,393元 │ │ │ ├──┼─────┼─────┬────┼─────┼──────┼─────┼─────┤ │3 │101 年1 、│翔合公司(│101 年1 │YU00000000│1,622,452元 │ │林成章犯商│ │ │2 月份 │虛設行號)│月 │ │ │ │業會計法第│ │ │ │ ├────┼─────┼──────┼─────┤七十一條第│ │ │ │ │101 年1 │YU00000000│1,265,904元 │ │一款之填製│ │ │ │ │月 │ │ │ │不實罪,累│ │ │ │ ├────┼─────┼──────┼─────┤犯,處有期│ │ │ │ │101 年1 │YU00000000│1,235,520元 │ │徒刑參月,│ │ │ │ │月 │ │ │ │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 │ │ │ │101 年1 │YU00000000│1,338,480元 │ │壹仟元折算│ │ │ │ │月 │ │ │ │壹日。 │ │ │ │ ├────┼─────┼──────┼─────┤ │ │ │ │ │101 年1 │YU00000000│2,336,016元 │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 │YU00000000│2,227,500元 │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 │YU00000000│2,256,975元 │ │ │ │ │ │ │月 │ │ │ │ │ │ │ ├─────┴────┼─────┼──────┼─────┤ │ │ │ │ │合計 │12,282,847元│ │ │ ├──┼─────┼─────┬────┼─────┼──────┼─────┼─────┤ │4 │101 年3 、│翔合公司(│101 年3 │AH00000000│2,368,720元 │ │林成章犯商│ │ │4 月份 │虛設行號)│月 │ │ │ │業會計法第│ │ │ │ │ │ │ │ │七十一條第│ │ │ │ │ │ │ │ │一款之填製│ │ │ │ │ │ │ │ │不實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 │ │ │ │ │ │ │ │徒刑參月,│ │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 │,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 │ │ │ │ │ │ │ │壹日。 │ │ │ ├─────┴────┼─────┼──────┼─────┤ │ │ │ │ │合計 │12,282,847元│ │ │ ├──┼─────┼─────┬────┼─────┼──────┼─────┼─────┤ │5 │101 年9 、│探索公司公│101 年9 │EY00000000│1,267,200元 │63,360元 │林成章犯商│ │ │10月份 │司 │月 │ │ │ │業會計法第│ │ │ │ ├────┼─────┼──────┼─────┤七十一條第│ │ │ │ │101 年9 │EY00000000│810,900元 │40,545元 │一款之填製│ │ │ │ │月 │ │ │ │不實罪,累│ │ │ │ ├────┼─────┼──────┼─────┤犯,處有期│ │ │ │ │101 年9 │EY00000000│1,960,000 元│98,000元 │徒刑肆月,│ │ │ │ │月 │ │ │ │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 │ │ │ │101 年9 │EY00000000│2,254,000元 │112,700元 │壹仟元折算│ │ │ │ │月 │ │ │ │壹日。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1,227,600元 │61,38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2,156,000元 │107,80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品研公司 │101 年9 │EY00000000│1,192,500元 │59,625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1,012,800元 │50,64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871,560元 │43,578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1,070,000元 │53,50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867,600元 │43,38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1,203,000元 │60,15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1,070,000元 │53,50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1,315,200元 │65,76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1,507,460元 │75,373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1,503,750元 │75,188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990,000元 │49,50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9 │EY00000000│1,337,500元 │66,875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合計 │23,617,070元│1,180,854 │ │ │ │ │ │ │ │元 │ │ ├──┼─────┼─────┬────┼─────┼──────┼─────┼─────┤ │6 │101 年11、│品研公司 │101 年12│GM00000000│163,853元 │8,193元 │林成章犯商│ │ │12月份 │ │月 │ │ │ │業會計法第│ │ │ │ ├────┼─────┼──────┼─────┤七十一條第│ │ │ │ │101 年12│GM00000000│328,356元 │16,418元 │一款之填製│ │ │ │ │月 │ │ │ │不實罪,累│ │ │ │ ├────┼─────┼──────┼─────┤犯,處有期│ │ │ │ │101 年12│GM00000000│1,146,475元 │57,324元 │徒刑肆月,│ │ │ │ │月 │ │ │ │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 │ │ │ │101 年12│GM00000000│163,853元 │8,193元 │壹仟元折算│ │ │ │ │月 │ │ │ │壹日。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146,475元 │57,324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188,165元 │59,408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63,853元 │8,193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63,853元 │8,193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586,090元 │29,305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458,283元 │22,914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88,020元 │9,401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715,200元 │85,76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373,600元 │68,68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545,454元 │27,273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684,100元 │84,205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573,610元 │78,681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749,168元 │87,458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573,610元 │78,681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749,168元 │87,458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573,610元 │78,681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684,100元 │84,205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1,624,646元 │81,232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1 年12│GM00000000│878,526元 │43,926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合計 │23,357,000元│1,167,853 │ │ │ │ │ │ │ │元 │ │ ├──┼─────┼─────┬────┼─────┼──────┼─────┼─────┤ │7 │102 年1 、│探索公司 │102 年1 │KN00000000│232,254元 │11,613元 │林成章犯商│ │ │2 月份 │ │月 │ │ │ │業會計法第│ │ │ │ ├────┼─────┼──────┼─────┤七十一條第│ │ │ │ │102 年1 │KN00000000│1,514,700元 │75,735元 │一款之填製│ │ │ │ │月 │ │ │ │不實罪,累│ │ │ │ ├────┼─────┼──────┼─────┤犯,處有期│ │ │ │ │102 年1 │KN00000000│723,075元 │36,154元 │徒刑肆月,│ │ │ │ │月 │ │ │ │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 │ │ │ │102 年1 │KN00000000│272,500元 │13,625元 │壹仟元折算│ │ │ │ │月 │ │ │ │壹日。 │ │ │ │ ├────┼─────┼──────┼─────┤ │ │ │ │ │102 年1 │KN00000000│1,090,000元 │54,500 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1 │KN00000000│1,362,500元 │68,125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1 │KN00000000│1,100,900元 │55,045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1 │KN00000000│763,000元 │38,15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1 │KN00000000│817,500元 │40,875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1 │KN00000000│817,500元 │40,875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1 │KN00000000│882,360元 │44,118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1 │KN00000000│723,239元 │36,162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1 │KN00000000│934,920元 │46,746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合計 │11,234,448元│561,723元 │ │ │ │ │ │ │ │ │ │ ├──┼─────┼─────┬────┼─────┼──────┼─────┼─────┤ │8 │102 年3 、│探索公司 │102 年4 │LL00000000│134,205元 │65,210元 │林成章犯商│ │ │4 月份 │ │月 │ │ │ │業會計法第│ │ │ │ ├────┼─────┼──────┼─────┤七十一條第│ │ │ │ │102 年4 │LL00000000│1,622,725元 │81,136元 │一款之填製│ │ │ │ │月 │ │ │ │不實罪,累│ │ │ │ ├────┼─────┼──────┼─────┤犯,處有期│ │ │ │ │102 年4 │LL00000000│1,423,465元 │71,173元 │徒刑肆月,│ │ │ │ │月 │ │ │ │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 │ │ │ │102 年4 │LL00000000│1,648,735元 │82,437元 │壹仟元折算│ │ │ │ │月 │ │ │ │壹日。 │ │ │ │ ├────┼─────┼──────┼─────┤ │ │ │ │ │102 年4 │LL00000000│1,583,328元 │79,166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4 │LL00000000│1,783,575元 │89,179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4 │LL00000000│1,613,181元 │80,659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4 │LL00000000│1,224,000元 │61,20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4 │LL00000000│1,272,590元 │63,630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 │102 年4 │LL00000000│1,014,276元 │50,714元 │ │ │ │ │ │月 │ │ │ │ │ │ │ ├─────┴────┼─────┼──────┼─────┤ │ │ │ │ │合計 │14,490,080元│724,504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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