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簡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蔡牧玨

  • 被告
    林序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智簡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序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序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林序愷明知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專用商品詳如附表一所示),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之。林序愷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4 年12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三民區陽明市場97號攤位上,陳列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消費者瀏覽選購以牟利。嗣員警於105 年2 月25日11時許,前往林序愷承租之前揭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商品,經送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義大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序愷警偵及本院訊問程序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所示各商標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目錄對照表暨仿品照片圖、查獲照片15張在卷可稽,及附表二所示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扣案可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4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2 月25日為警查獲止之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乃持續進行並未間斷,顯出於被告之一個犯意決定,復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反覆性的構成要件實現行為),雖然該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因此提高了不法內涵與罪責的「量」,但仍同「質」,是以在法律評價上應認為係「一行為」,方符社會通念,且始屬適度之評價而不至過苛。被告以法律評價上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須經過權利人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並經歷相當時間,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公開陳列品質低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非少,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與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同意分期賠償前揭告訴人,以填補前揭告訴人所受損害,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證,惟被告達成和解後,迄今未如期給付告訴人,有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難認被告確有悔悟之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本案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時間非久,並考量其高中肄業,家庭狀況勉持(見警卷第1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被告行為後之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因上開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本文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雖該條同時於但書明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然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方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商標法於前揭刑法修正後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令修正公布第98條,並經行政院於105 年12月14日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令發布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其修正理由「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等語,可知本次商標法第98條之修正,係為因應前揭刑法修正,而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就侵害商標權等物品之沒收予以修法,以維持適用原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本案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但書、第38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作為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與否之依據。經查,附表二所示商品,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已如前述,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略以:被告於前述時、地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 號商標之髮飾15件,亦應負起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責等語。 ㈡、扣案髮飾之商標及圖樣未經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於髮飾品類別上,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附卷可稽(警卷第64頁),則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有該商標圖樣之髮飾,自不構成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此部分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本院前已認明之被告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間,顯存有一罪關係,本院就此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簡易程序之適用,乃僅設有「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要件;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之案件,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者,亦限於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所列4 款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3 項、第452 條已分別規定甚明。查本案所宣告之刑為有期徒刑2 月並為緩刑之宣告,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故而本院以簡易程序逕為判決,自無違法之可言。至司法院函頒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 點所定「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其一部分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及同院刑事廳84年4 月3 日(84)廳刑一字第07260 號函載關於「理由欄中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屬判決含有無罪之性質,不得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研究意見,俱與首揭法文規定文義未合,另亦悖於擴大適用範圍以謀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簡易程序制度近來之修正意旨,本院自不受拘束,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告訴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 ├──┼──────┼─────────┼──────┼───────┼─────────┤ │ 1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第00000000號│107年3月31日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 │ │ │限公司 │ │ │所鑲製之戒指、手鍊│ │ │ │ │ │ │、項鍊、胸針、耳環│ │ │ │ │ │ │、耳環夾。 │ │ │ │ ├──────┼───────┼─────────┤ │ │ │ │第00000000號│107年3月31日 │各種編織刺繡美術品│ │ │ │ │ │ │、花邊、掛軸、緞帶│ │ │ │ │ │ │花、裝飾亮片、領帶│ │ │ │ │ │ │夾、髮夾、袖扣等。│ │ │ │ ├──────┼───────┼─────────┤ │ │ │ │第00000000號│105年9月30日 │購物紙袋、衣服袋(│ │ │ │ │ │ │塑膠製、紙製)、紙│ │ │ │ │ │ │盒、面紙、包裝紙。│ │ │ │ ├──────┼───────┼─────────┤ │ │ │ │第00000000號│113年1月15日 │同上。 │ ├──┼──────┼─────────┼──────┼───────┼─────────┤ │ 2 │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第00000000號│112年6月30日 │耳環、胸針、手環等│ │ │ │耶公司 │ │ │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114年10月31日 │戒子等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106年9月15日 │項鍊等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112 年7 月31日│髮束、髮夾等商品。│ │ │ │ ├──────┼───────┼─────────┤ │ │ │ │第00000000號│106年9月15日 │項鍊等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114年11月15日 │項鍊等商品。 │ ├──┼──────┼─────────┼──────┼───────┼─────────┤ │ 3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第00000000號│111年12月15日 │胸針、項鍊、耳環、│ │ │ │公司 │ │ │手環等商品。 │ │ │ │ ├──────┼───────┼─────────┤ │ │ │ │第00000000號│115年6月30日 │珠寶裝飾品、飾品等│ │ │ │ │ │ │商品。 │ ├──┼──────┼─────────┼──────┼───────┼─────────┤ │ 4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第00000000號│107年12月31日 │手鍊、手鐲、戒子、│ │ │ │ │ │ │耳環等商品。 │ ├──┼──────┼─────────┼──────┼───────┼─────────┤ │ 5 │BVLGARI │義大利商台灣寶格麗│第00000000號│109年11月30日 │胸針、項鍊、手鍊、│ │ │ │股份有限公司 │ │ │戒指、耳環等商品 │ ├──┼──────┼─────────┼──────┼───────┼─────────┤ │ 6 │CARTIER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第00000000號│111年12月31日 │胸針、項鍊、手鍊、│ │ │ │限公司 │ │ │戒指、耳環等商品。│ │ │ │ ├──────┼───────┼─────────┤ │ │ │ │第00000000號│111年12月31日 │紙箱、紙盒、紙袋。│ ├──┼──────┼─────────┼──────┼───────┼─────────┤ │ 7 │Dior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第00000000號│113年12月15日 │胸針、耳環等商品。│ │ │ │巧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 │├──┼──────────────────┼────┤│1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耳環 │ 71對 │├──┼──────────────────┼────┤│2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胸針 │ 8件 │├──┼──────────────────┼────┤│3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戒指 │ 7件 │├──┼──────────────────┼────┤│4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項鍊 │ 15件 │├──┼──────────────────┼────┤│5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手鍊/環 │ 5件 │├──┼──────────────────┼────┤│6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髮夾/飾 │ 30件 │├──┼──────────────────┼────┤│7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購物/紙袋 │ 11件 │├──┼──────────────────┼────┤│8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包裝/紙袋 │ 10件 │├──┼──────────────────┼────┤│9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紙/包裝盒 │ 13件 │├──┼──────────────────┼────┤│10 │仿冒LV商標之耳環 │ 4對 │├──┼──────────────────┼────┤│11 │仿冒LV商標之胸針 │ 3件 │├──┼──────────────────┼────┤│12 │仿冒LV商標之手鐲/環 │ 13件 │├──┼──────────────────┼────┤│13 │仿冒LV商標之戒子 │ 2件 │├──┼──────────────────┼────┤│14 │仿冒LV商標之項鍊 │ 1件 │├──┼──────────────────┼────┤│15 │仿冒LV商標之髮夾/飾 │ 24件 │├──┼──────────────────┼────┤│16 │仿冒GUCCI商標之耳環 │ 1對 │├──┼──────────────────┼────┤│17 │仿冒GUCCI商標之項鍊 │ 2件 │├──┼──────────────────┼────┤│18 │仿冒GUCCI商標之胸針 │ 2件 │├──┼──────────────────┼────┤│19 │仿冒GUCCI商標之手環 │ 5件 │├──┼──────────────────┼────┤│20 │仿冒HERMES商標之手環 │ 5件 │├──┼──────────────────┼────┤│21 │仿冒HERMES商標之戒子 │ 1件 │├──┼──────────────────┼────┤│22 │仿冒HERMES商標之之耳環 │ 2對 │├──┼──────────────────┼────┤│23 │仿冒BVLGARI商標之手環 │ 5件 │├──┼──────────────────┼────┤│24 │仿冒BVLGARI商標之耳環 │ 9對 │├──┼──────────────────┼────┤│25 │仿冒BVLGARI商標之戒指/子 │ 12件 │├──┼──────────────────┼────┤│26 │仿冒BVLGARI商標之項鍊 │ 12件 │├──┼──────────────────┼────┤│27 │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鍊/環 │ 10件 │├──┼──────────────────┼────┤│28 │仿冒CARTIER商標之戒指/子 │ 4件 │├──┼──────────────────┼────┤│29 │仿冒CARTIER商標之耳環 │ 1對 │├──┼──────────────────┼────┤│30 │仿冒CARTIER商標之紙盒 │ 1件 │├──┼──────────────────┼────┤│31 │仿冒CARTIER商標之項鍊 │ 1件 │├──┼──────────────────┼────┤│32 │仿冒DIOR商標之耳環 │ 2對 │├──┼──────────────────┼────┤│33 │仿冒DIOR商標之胸針 │ 1件 │├──┴──────────────────┼────┤│ 合 計 │307 件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