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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楊智守陳君杰張俊文

原告
陳進丁
訴訟代理人
陳柏韶
被告
黃文昌
被告
順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琮欽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員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請求車損修理費及眼鏡、衣服等費用部分,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一併移送民事庭,並命補繳裁判費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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