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楊智守、姚怡菁、黃三友
- 法定代理人李鴻章
- 原告黃翠萍
- 被告鄭一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黃翠萍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張瑞芬 律師 被 告 鄭一新 鴻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鴻章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任強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