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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楊智守姚怡菁黃三友
  • 法定代理人
    李鴻章

  • 原告
    黃翠萍
  • 被告
    鄭一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黃翠萍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張瑞芬 律師 被   告 鄭一新 鴻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鴻章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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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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