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億芳蕭承信馮君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

                   107年度訴字第170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鐘巧蕙
選任辯護人
陳思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巧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107年度訴字第170號、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鐘巧蕙(下稱上訴人)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所時,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而交與其同居人即其母親佘志貞代收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12月2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存卷可稽,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8年1月3日0時前)補提理由書狀,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馮君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