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9號
- 原告
- 陳進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韶
- 被告
- 黃文昌
- 被告
- 順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琮欽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員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請求車損修理費及眼鏡、衣服等費用部分,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一併移送民事庭,並命補繳裁判費後審理,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