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
107年度訴字第170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鐘巧蕙
- 選任辯護人
- 陳思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巧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0號、107年度訴字第170號、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鐘巧蕙(下稱上訴人)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所時,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而交與其同居人即其母親佘志貞代收後,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12月2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存卷可稽,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8年1月3日0時前)補提理由書狀,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