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棠( 原名許毓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82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之仿冒美商布萊德艾創新有限責任公司「Citrus Zinger 」商標之檸檬杯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嘉棠( 原名許毓芸,民國106 年3 月1 日改名) 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橋頭地檢署) 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8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橋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820 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查;而扣案之仿冒「citruszinger」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為美商布萊德艾創新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美商布萊德艾公司〉) 之檸檬杯1 個,經鑑定確為仿冒品無訛,有鑫倉有公司出具之商品鑑識報告1 份在卷可參,是為避免該侵害商標之仿冒品在外同通,以維防衛社會利益之道,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許嘉棠之住所在地及本案行為地,均係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被告上開行為後之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因上開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刑法第11條本文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雖該條同時於但書明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然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方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是於刑法修正後,即排除原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適用,回歸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之規定作為判斷沒收與否之依據。然商標法於前揭刑法修正後於105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 號令修正公布第98條,並經行政院於105 年12月14日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令發布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其修正理由「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等語,可知本次商標法第98條之修正,係為因應前揭刑法修正,而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就侵害商標權等物品之沒收予以修法,以維持適用原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本案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但書、第38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作為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沒收與否之依據。 四、經查,本案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警查獲自被告所經營之「蒂兒芮」拍賣網站所購入之扣案之檸檬瓶1 個;而「citruszinger」商標圖樣,係美商布萊德艾公司所有「Citrus Zinger 」商標權及「citruszinger」商標圖樣( 註冊號00000000號) ,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專用期限為103 年10月16日至113 年10月15日等情,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被告所經營「蒂兒芮」拍賣網站拍賣網頁資料及拍賣商品照片、訂單明細及交易明細、「蒂兒芮商行」之公司登記資料、「Citrus Zinger 」商標權及「citruszinger」商標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資料、扣押物品商標相片對照表各1 份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檸檬瓶1 個經送請鑑定後,其結果認確為仿冒美商布萊德艾公司所有「Citrus Zinger 」商標權及「citruszinger」商標圖樣之商品乙情,有鑫倉有公司出具之商品鑑識報告及「Citrus Zinger 」商標真品與鑑識商品比對一覽表、侵權市值表及扣押物品商標照片對照表等件在卷可憑。而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8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橋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820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 份在卷足參。然扣案之檸檬瓶1 個,既為仿冒「Citrus Zinger 」商標權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則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綜上,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書認應一併諭知銷燬乙節,然依前揭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有關沒收之規定,聲請意旨此部分所認,容屬有誤,故本院自無從諭知銷毀,一併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麗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