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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5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薏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52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56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皓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陳皓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晚間在渠位於高雄市○○區○○○街000 巷00號住處內飲用酒類後,明知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晚間9 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時5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晚間10時9 分對渠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1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屬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紀錄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佐,復經被告坦認上情不諱,足認其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6134號及105 年度交簡第198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期徒刑部分經同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6 年1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渠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邇來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而被告除上述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外,於本件案發前尚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2 萬元確定(現正執行中),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稽,竟無視於酒駕之危險性而於酒後率然駕車上路,顯見其對於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置若罔聞,危害公共安全甚鉅,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目的洵非可取;惟幸未肇事即為警攔檢查獲,又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另佐以其本件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1毫克之情,復衡酌其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審交易卷第20頁)等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5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