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唐照明、陳薏伩、蕭筠蓉
- 當事人中華綠景農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盈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8號原 告 中華綠景農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豐銓 被 告 林盈成 歐春成 潘金松 賴慶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 年度審易字第26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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