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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郭育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29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相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528號、105 年度偵字第3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相仁係高雄市○○區○○路00號「西雅圖大樓」之住戶,告訴人蘇建達係該大樓之保全人員,告訴人曾子桐(原名曾英傑)則係該大樓之第6 屆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之主任委員。詎被告陳相仁意圖散布於眾,接續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1 時54分至2 時23分許,在該大樓各棟1 樓安全玻璃門、中庭花圃內及大廳管理室辦公電腦桌螢幕上,及於翌(17)日11時20分至11時50分許,在該大樓各棟1 樓住戶信箱內,張貼、投擲載有「各位鄰居:進出社區請注意自身安全,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派駐太子西雅圖社區之保全蘇建達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1日中午12時許於大樓門口會客室,意圖以報紙夾攻擊恐嚇本人,並尾隨追至中庭右手握拳,目露兇光,極其猙獰,並以得意洋洋之姿嗆我:我是七逃ㄚ,七桃底ㄟ,企圖出拳攻擊我」、「管委會及主委曾英傑明目張膽涉嫌包庇犯罪與造假一事脫不了干係。事件以來本人數次申調監視檔,屢屢召管委會主委曾英傑藉勢藉端阻撓,其無權拒絕。怠忽職守違法事證明確」等內容不實之公告,指摘、傳述前開分別足以毀損告訴人蘇建達及曾子桐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6年6月21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表、戶籍資料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9號卷第170、178、179頁),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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