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文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文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查受刑人趙文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上開規定,該得易科罰金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原不得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惟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06年2月18日聲請書在卷可稽(詳執聲卷),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聲字第101號│├─┬───┬───┬────┬──────────┬──────────┤│編│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1 │毒品危│有期徒│104年5月│臺灣高雄地│104年10 │同左 │104年11 ││ │害防制│刑4月 │12日23時│方法院104 │月26日 │ │月28日 ││ │條例 │,如易│25分許為│年度簡字第│ │ │ ││ │ │科罰金│警採尿回│4005號 │ │ │ ││ │ │,以新│溯5日內 │ │ │ │ ││ │ │臺幣1,│之某時許│ │ │ │ ││ │ │000元 │(不含為│ │ │ │ ││ │ │折算1 │警查獲至│ │ │ │ ││ │ │日 │採尿期間│ │ │ │ ││ │ │ │)(聲請│ │ │ │ ││ │ │ │書誤載為│ │ │ │ ││ │ │ │104年5月│ │ │ │ ││ │ │ │12日) │ │ │ │ │├─┼───┼───┼────┼─────┼────┼─────┼────┤│2 │同上 │有期徒│104年7月│臺灣高雄地│104年12 │同左 │105年1月││ │ │刑4月 │28日16時│方法院104 │月7日 │ │8日 ││ │ │,如易│45分為警│年度簡字第│ │ │ ││ │ │科罰金│採尿時起│4896號 │ │ │ ││ │ │,以新│回溯120 │ │ │ │ ││ │ │臺幣1,│小時內之│ │ │ │ ││ │ │000元 │某時許(│ │ │ │ ││ │ │折算1 │聲請書誤│ │ │ │ ││ │ │日 │載為104 │ │ │ │ ││ │ │ │年7月28 │ │ │ │ ││ │ │ │日) │ │ │ │ │├─┼───┼───┼────┼─────┼────┼─────┼────┤│3 │竊盜 │有期徒│104年10 │臺灣高雄地│105年6月│同左 │105年7月││ │ │刑2月 │月28日 │方法院105 │27日 │ │19日 ││ │ │,如易│ │年度簡字第│ │ │ ││ │ │科罰金│ │2872號 │ │ │ ││ │ │,以新│ │ │ │ │ ││ │ │臺幣1,│ │ │ │ │ ││ │ │000元 │ │ │ │ │ ││ │ │折算1 │ │ │ │ │ ││ │ │日 │ │ │ │ │ │├─┼───┼───┼────┼─────┼────┼─────┼────┤│4 │詐欺 │有期徒│103年8月│臺灣橋頭地│106年1月│同左 │106年2月││ │ │刑7月 │13日(聲│方法院105 │12日 │ │21日 ││ │ │ │請書誤載│年度訴字第│ │ │ ││ │ │ │為103年7│837號 │ │ │ ││ │ │ │月間某日│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