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俊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升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黃俊升因竊盜等2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可否易科│
│號│          │            │年、月、日├─────┬─────┼─────┬─────┤罰金    │
│  │          │            │、時)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5月 │104年05月 │高雄地院  │104年10月 │同左      │104年12月 │可      │
│  │制條例    │            │19日      │104年度簡 │27日      │          │01日      │        │
│  │          │            │          │字第3629號│          │          │          │        │
│  │          │            │          │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04年05月 │橋頭地院  │105年12月 │同左      │106年01月 │可      │
│  │          │            │11日      │105年度簡 │21日      │          │17日      │        │
│  │          │            │          │字第4562號│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