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7號
- 原告
-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歆怡
- 訴訟代理人
- 楊啟志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越 律師
- 被告
- 黃信凱
秦麒瑞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29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