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 告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歆怡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 被 告 黃信凱 秦麒瑞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易字第298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