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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廖華君林新益簡祥紋

原告
鍾麗惠
被告
邱鴻全
被告
朱彥品
被告
陳建銘
被告
鄭國彥
被告
隆億環保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淑君
被告
隆億企業行即朱淑君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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