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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90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君杰陳薏伩蕭筠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90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永茂
被告
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俊廷
被告
李柏毅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614號、第120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李永茂、林俊廷、李柏毅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因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 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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