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永茂
- 被告
- 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俊廷
- 被告
- 李柏毅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614號、第120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李永茂、林俊廷、李柏毅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因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 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