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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林揚奇張瑋珍李怡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鋐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寄存在送達地即被告林鋐翔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居所之轄區派出所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8年8月27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李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4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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