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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6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568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茂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1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茂正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王茂正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4月1日16時44分稍前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龍仔」之成年男子,取得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詳如附表),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茂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7張在卷可稽,及扣案之海洛因2 包為憑,且扣案海洛因之毒品成分業經驗明無訛,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4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075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是被告上開自白,核與前揭書證所顯示之內容均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持有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乃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3罪)、6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03年1月2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復考量其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之毒品成分業經驗明無訛,已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袋2只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述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其包裝袋(驗前淨重0.001公克,檢驗後 │1 包  │
│    │檢體用罄)                                            │      │
├──┼───────────────────────────┼───┤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其包裝袋(驗前淨重0.409公克,驗後淨 │1 包  │
│    │重0.380公克)                                         │      │
└──┴───────────────────────────┴───┘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6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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