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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37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福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福雄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福雄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屬附表編號1 之裁判確定前所犯,且皆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之例外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可查,自應逕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併合處罰之。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行為人主觀惡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1 │竊盜罪│有期徒刑3 │107年1 月5│臺灣臺北│107年3月│同左    │107年5月│
│  │      │月,如易科│日下午2 時│地方法院│26日    │        │16日    │
│  │      │罰金,以新│12分許    │107 年度│        │        │        │
│  │      │臺幣1,000 │          │簡字第71│        │        │        │
│  │      │元折算1日 │          │9號     │        │        │        │
├─┼───┼─────┼─────┼────┼────┼────┼────┤
│2 │詐欺取│有期徒刑3 │107年3月2 │本院107 │107年5月│同左    │107年7月│
│  │財罪  │月,如易科│日下午2 時│年度簡字│29日    │        │3日     │
│  │      │罰金,以新│10分      │第925號 │        │        │        │
│  │      │臺幣1,000 │          │        │        │        │        │
│  │      │元折算1 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