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00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000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長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長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仁武分隊酒精測試報告」;並補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長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9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爾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並已肇事產生實害,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心態,至為顯然,所為非是,且危害公共安全甚鉅。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本件為其初犯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66號
    被      告  李長榮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暨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長榮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在高雄市苓雅區興中路某
    麵攤飲用酒類後,明知酒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
    車牌2600-V6號自小客車上路,於同日上午8時15分許,行經
    高雄市鳥松區美山路103前時,因酒後注意力及控制力減弱
    而疏未注意,逆向衝撞對向由天車通運企業有限公司之貨車
    司機賈凱文駕駛之車牌163-XG號營業曳引車,該營業曳引車
    再撞及同向行駛在右由姜康智騎乘之車牌AEF-8200號機車,
    姜康智因此受有第5胸椎壓迫性骨折、全身多處鈍傷與擦傷
    、右側鎖骨與肩胛骨骨折之傷害;賈凱文則受有胸骨下端線
    狀骨折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嗣
    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上午9時29分許,以酒精測定
    器實施檢測吹氣,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仍達每公升0. 49毫
    克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長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姜康智於警詢及同案被告賈凱文於警詢、偵
    查中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
    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一)(二)-1各1份、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3份、現
    場照片30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雯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00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