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原 告 黃承豐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王木村 被 告 博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