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林揚奇郭育秀呂維翰

  • 當事人
    黃承豐王木村博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原   告 黃承豐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王木村 被   告 博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朱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