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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廖華君林新益簡祥紋

原告
鍾麗惠
被告
黃鉦凱
被告
吳建文
被告
吳全益
訴訟代理人
吳易修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朱正義
被告
張永龍
被告
孫振華
被告
林志霖
法定代理人
林連香
兼被告
被告
徐宏吉
被告
源鑫環保企業行即陳麗玉
被告
陳正翰
被告
陳晴宜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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