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鍾麗惠 被 告 黃鉦凱 被 告 吳建文 被 告 吳全益 訴訟代理人 吳易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朱正義 被 告 張永龍 被 告 孫振華 被 告 林志霖 法定代理人 林連香 兼被告 被 告 徐宏吉 被 告 源鑫環保企業行即陳麗玉 被 告 陳正翰 被 告 陳晴宜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