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琳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1290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塑膠貼紙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陳琳琳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29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塑膠貼紙1 件,經鑑定為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英社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嫌違法行為地及住所、扣案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於不詳時日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之1 住處,利用行動電話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登入「Z0000000000 」之拍賣帳號,刊登販賣印有仿冒集英社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汽車裝飾用塑膠貼紙照片之商品拍賣訊息,嗣經警上網以新臺幣159 元下標購入,因而扣得前揭塑膠貼紙1 件等情,有雅虎奇摩拍賣之網頁資料、訂單明細、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稽。又前揭扣案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集英社公司商標圖樣之商品乙情,有集英社公司委任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進行鑑定之鑑定報告書、遭侵害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在卷可證。而被告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本件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時間與其另兩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智簡字第48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0051 號)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均屬自大陸地區淘寶網購入及銷售,且時間上堪認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足認本案與前開二犯行間,具有包括一罪之接續犯關係,而為法律上同一案件,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而經該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扣案之塑膠貼紙1 件(106 年度檢管字第2194號),既係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