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君杰陳薏伩蕭筠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政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政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政憲於民國106 年12月24日13時3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街、○○街000 巷路口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及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客觀情形及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逆向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適有告訴人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同方向駛至該路口欲左轉,被告閃煞不及,上開車輛之前車頭因而與告訴人騎乘機車之後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足踝挫傷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以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惟該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朱○○已於107 年6月30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本院收狀日期為107 年7 月3 日),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