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9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永茂 被 告 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俊廷 被 告 李柏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614號、第120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李永茂、林俊廷、李柏毅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因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 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