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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陳君杰陳薏伩蕭筠蓉

  • 當事人
    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永茂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林俊廷李柏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9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永茂 被   告 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俊廷 被   告 李柏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614號、第120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李永茂、林俊廷、李柏毅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因被告等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 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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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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