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審訴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莊凱竣 被 告 高進通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美玉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 被 告 許承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冠宇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駱冠宇 被 告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貴棋 上四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2980號),嗣因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認為適當裁定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 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右家 書記官 史萱萱 通 譯 程珮涵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莊凱竣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高進通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吳美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許承煜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冠宇鑫環保科技公司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駱冠宇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黃貴棋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莊凱駿與吳美玉係母子,共同經營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 樓,下稱雙煒公司,登記負責人莊凱駿)及高進通運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21樓之1,下稱高進公司,登記負責人吳美玉),許承煜則為英屬開曼群島商保綠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保綠公司)之總經理,駱冠宇為冠宇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址設花蓮縣○○市○○○路000號4樓之6 ,下稱冠宇鑫公司,登記負責人駱冠宇),黃貴棋為今登交通有限公司負責人(址設苗栗縣○○鎮○○路0號1樓,下稱今登公司,登記負責人黃貴棋)。其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緣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106年度廢輪胎委外清運工 作」勞務採購案(採購金額新臺幣330萬5000元、案號︰ H06109,下稱本採購案),採訂有底價最低標之公開招標方式,於民國106年7月間辦理公開招標(下稱第一次投標案),莊凱駿與吳美玉均知悉本採購案資訊後,惟恐參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2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遂由吳美玉指示其女兒莊婕琳(原名莊筑涵)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標單,於106年7月14日14時54分17秒,在雙煒公司、高進公司共同使用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號之辦 公室內,以莊筑涵(106年7月17日改名莊婕琳)名義申辦之中華電信HINET電子領標帳號00000000號領取電子標單乙份( IP位置114.47.165.223),隨即由莊婕琳製作雙煒公司、高進公司參與本案第一次招標案之投標文件,分別在文件上蓋妥公司大、小印章後,並填寫兩家公司投標金額(雙煒公司投標金額低於高進公司),上開投標文件製作完成後,隨即將文件於同年月24日14時34分許,由莊婕琳持上開雙煒公司、高進公司之投標文件前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遞交而完成投標程序。另保綠公司因不具「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投標資格,許承煜為圖順利標得本案第一次招標案,明知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均無參與投標之真意,竟與駱冠宇、黃貴棋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向駱冠宇、黃貴棋商請借用具投標資格之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駱冠宇、黃貴棋亦基於容許借牌之犯意,而同意許承煜借用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名義投標,嗣於106年7月18日8時45分7秒、14時40分22秒及15時20分55秒,在保綠公司由該公司管理部門不知情之姜蘭,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標單3份(IP位置均為1.34.209.94)隨即由姜蘭製作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參與第一次招標案之投標文件,分別在文件上蓋妥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大、小印章後,並交付許承煜委由不知情之郭堯仁輾轉交由陳慧美持上開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之投標文件,前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遞交而完成投標程序。嗣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25日9時30分辦理 開標,總計雙煒公司、高進公司、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等4家參與投標,因審標察覺雙煒公司、高進公司為同一人遞 送投標標封且標封字跡明顯由同一人書寫,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亦為同一人遞送投標標封等情而均判定為不合格標,認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經開標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而未遂。 ㈡嗣第一次招標案廢標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間再辦理「106年度廢輪胎委外清運工作」勞務採購案(採 購金額330,5000元、案號︰H06109,下稱第二次招標案),詎許承煜為獲取該標案,明知宇鑫公司、今登公司均無參與投標之真意,許承煜竟另與駱冠宇、黃貴棋共同基於以詐術虛增投標廠商家數,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借用具投標資格之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駱冠宇、黃貴棋亦基於容許借牌之犯意,而出借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之牌照供許承煜使用,嗣許承煜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標單(IP位置為1.34.209.94),隨即由保綠公司管理部門不知 情之姜蘭製作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參與本案第二次招標案之投標文件,分別在文件上蓋妥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大、小印章後,並交付許承煜委由不知情之郭堯仁輾轉交由陳慧美持上開冠宇鑫公司、今登公司之投標文件,前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遞交而完成投標程序,並以上述方式製造競爭之假象。嗣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15日辦理開標、同年月23日決標、9月1日公告決標,由冠宇鑫公司以低於底價百分之80(單價每公噸‧公里6.9元)得標,因而使 開、決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處罰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第5項、第92條,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史萱萱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史萱萱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 犯罪事實 │ 宣告之罪刑 │ 沒 收 │ ├───────┼───────┼───────────────┼──────────┤ │1 │犯罪事實要旨欄│許承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無。 │ │ │㈠ │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冠宇鑫環保科技公司因其代表人執│無。 │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 │ │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 │ │ │ │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駱冠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無。 │ │ │ │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無。 │ │ │ │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 │ │ │ │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 │ │ │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 │ │ ├───────────────┼──────────┤ │ │ │黃貴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無。 │ │ │ │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犯罪事實要旨欄│許承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㈡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幣貳拾萬參仟玖佰柒拾│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仟元折算壹日。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冠宇鑫環保科技公司因其代表人執│無。 │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 │ │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 │ │ │ │陸萬元。 │ │ │ │ ├───────────────┼──────────┤ │ │ │駱冠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無。 │ │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今登交通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無。 │ │ │ │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陸│ │ │ │ │萬元。 │ │ │ │ ├───────────────┼──────────┤ │ │ │黃貴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無。 │ │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