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黃三友
- 被告童偉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886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偉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6780、6781、7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童偉誠犯如附表一所示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童偉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16時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 號地下1 樓之「全家便利商店燕巢義醫門市」,趁店員田凱元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 (二)復於107 年4 月30日20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奇機通訊行」內,趁店長凌暢寬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櫃臺上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手機1 支。 (三)另於107 年6 月3 日20時7 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遠傳電信高雄楠梓二特約服務中心」內,趁店員楊翊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櫃臺上如附表二編號9 至11所示之物。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一)被告童偉誠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田凱元、凌暢寬、楊翊煌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全家便利商店燕巢義醫店遭竊清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上開3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公共危險等3 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4年10月10日執行完 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生活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為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告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害店家所受損害之程度;兼衡酌被告之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竊得之物,屬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其中編號1 至7 部分,業經警予以查扣後發還店員田凱元代為領回,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編號8 至11部分,雖未據扣案,惟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被害店家,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及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童偉誠犯竊盜罪,累犯,│ │ │(一)所載│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2 │如事實欄一│童偉誠犯竊盜罪,累犯,│ │ │(二)所載│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之│ │ │ │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 3 │如事實欄一│童偉誠犯竊盜罪,累犯,│ │ │(三)所載│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得如附表二編號9 至11所│ │ │ │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 │編號│名 稱 │價值(新臺幣)│ ├──┼─────────┼───────┤ │ 1 │黑橋牌珍珠香腸1 個│43元 │ ├──┼─────────┼───────┤ │ 2 │鱈蟹柳3 個 │117 元 │ ├──┼─────────┼───────┤ │ 3 │多芬組2 組 │398 元 │ ├──┼─────────┼───────┤ │ 4 │日式燒豚飯2 個 │130 元 │ ├──┼─────────┼───────┤ │ 5 │美白潤膚乳液1 條 │129 元 │ ├──┼─────────┼───────┤ │ 6 │黃金魚卵一口腸2 袋│86元 │ ├──┼─────────┼───────┤ │ 7 │烤香腸4 條 │140 元 │ ├──┼─────────┼───────┤ │ 8 │APPLE 牌SE型16G 手│5,000 元 │ │ │機1 支 │ │ ├──┼─────────┼───────┤ │ 9 │Gigastone 9v快速充│1,290 元 │ │ │電盤(GA-9600)1個│ │ ├──┼─────────┼───────┤ │ 10 │APPLE 牌原廠USB 旅│690 元 │ │ │充頭(5W)1 個 │ │ ├──┼─────────┼───────┤ │ 11 │小米手環2 (黑色)│865 元 │ │ │1 個 │ │ └──┴─────────┴───────┘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