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02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龍 上列被告因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瑞龍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瑞龍明知登記於其弟黃俊源名下之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業經高雄市政府編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非經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在該土地上從事不合土地使用分區之使用行為,竟於民國75年間,在上開土地上興建磚造建物、磚造圍牆及鋪設水泥地作為其所經營之祥龍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使用,並於上開土地於99年間由邱志義取得後,向邱志義承租上開土地繼續使用之,進而遭高雄市政府於106年12月27日以高市府地用字第10633533900號函暨所附高雄巿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命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應於107年4月5日前恢復原狀或作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黃瑞龍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於收受上開裁處書後,仍未依規定將上開土地恢復原農業使用目的,經高雄市燕巢區公所派員前往上開土地會勘,始悉全情。 二、證據名稱: (一) 被告黃瑞龍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06年9月28日高市農務字第106328000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農業用地現況調查資料 、照片5張、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6年9月29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632670400號函、高雄市燕巢區公所106年10月5日高市燕區民字第106311758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燕巢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查報照片2張、被告於106年11月3日所提出之陳訴書、高雄市政府106年11月7日高市府地用 字第106330120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被告所提出之用電憑證 、祥龍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 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6年12月18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6334411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會勘紀錄、照片4張、高雄市政府106年12月27日 高市府地用字第106335339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送達證書、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107年4月10日高市燕區民字第10730405900號函暨所附複勘照片2張、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107年5月31日高市地岡登字第107705477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三、核被告黃瑞龍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 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高雄市政府限期令恢復原狀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而未依限恢復原狀供農地使用之行為,係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 條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告於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興建磚造建物、磚造圍牆及鋪設水泥地,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發函限期改善並裁罰,仍不恢復原狀,使之喪失農業用地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顯其對於國土利用之忽視,暨其違規使用目的在作工廠使用,期間長達三十餘年,對環境影響甚鉅;惟念其已坦承犯行,且無其他犯罪科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蘇千雅 附錄論罪之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