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3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閏泰工程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黃永霖
- 被告
- 方鴻章
-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 林福容律師
廖威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增列「上三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漏列「上三人」,核屬顯然錯誤,應予增列,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