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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33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楊凱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333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閏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永霖
被告
方鴻章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廖威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增列「上三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漏列「上三人」,核屬顯然錯誤,應予增列,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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