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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707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鶴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鶴鳴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鍾鶴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又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88年4月2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9年間,又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9 年8月24日執行完畢出監,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起訴,該案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詎其仍未完全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6月11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生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鍾鶴鳴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林偵10718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6日報告編號KH/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或前次再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非字第13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有如前揭事實欄所載之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後,並經論以罪刑之前案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已曾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並經法院科以罪刑在案,則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於上揭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 月併科罰金10萬元(銀元)確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下稱乙案);嗣甲、乙兩案經接續執行,於101年6月14日假釋接續罰金易服勞役(於102年1月24日始出監),並於105年5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執行後,仍不知戒惕,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足見其吸毒惡習已深、戒毒意志不堅,未能徹底體悟毒品危害之嚴重性,顯見其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殊值譴責;惟念及其於警詢中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再者,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並兼衡其自陳勉持之經濟狀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檢察官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應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70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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