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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彭志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鬆新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執聲字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鬆新建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鬆新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類型與侵害法益均相同,及該2 罪犯罪時間相隔已達6 月,並衡諸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與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  │民國105 年│本院105 年│106 年1 月│同左      │106 年2 月│
│  │一級毒│10月      │5 月15日22│度審訴字第│10日      │          │2日       │
│  │品    │          │時許      │1875號    │          │          │          │
│  │      │          │          │          │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1 │105 年11月│本院106年 │106 年8 月│同左      │106 年9 月│
│  │一級毒│年1 月    │19日15時至│度審訴字第│30 日     │          │26日      │
│  │品    │          │16時間某時│367號     │          │          │          │
│  │      │          │許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