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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永村翁熒雪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翔美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俊隆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被告
鉅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姚御輝
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翔美國際有限公司、林俊隆、鉅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姚御輝等人因違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同案被告富誠服務有限公司、賴慈鈴、詠新儀器有限公司、林澄作等人,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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