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翔美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林俊隆
- 選任辯護人
- 黃順天律師
- 被告
- 鉅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姚御輝
- 選任辯護人
-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翔美國際有限公司、林俊隆、鉅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姚御輝等人因違反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同案被告富誠服務有限公司、賴慈鈴、詠新儀器有限公司、林澄作等人,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