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益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李啟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被 告 李美燕 上 二 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周村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 度偵字第9416、12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啟仁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