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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永村王奕華黃逸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0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益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啟仁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律師
被告
李美燕
被告
上 二 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周村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416、12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啟仁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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