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 告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被 告 杜嘉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79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