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柯盛益
- 被告江敦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敦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9245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江敦仁明知「辣雞奶油義大利麵」之商品照片,係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威誠公司)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非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間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 巷00號之住處內,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見由全球威誠公司所拍攝之上開照片,便擅自重製,再將重製之照片檔案以帳號「as789159」上傳至其在蝦皮拍賣網站所經營之賣場,作為其販售商品之廣告圖片,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以此方式,侵害全球威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所為之起訴處分,祇須對外表 示,即屬有效,該起訴書之製作與否,係屬程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司法院院字第2550號解釋參照)。是檢察官所為之起訴處分,倘經公告,即對外發生終結偵查之效力,與書記官是否製作起訴書正本無關。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日期為108年9月9日,並於108年9月12日公告,書記官另於同年9月18日製作正本,此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憑,是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於108年9月12日對外公告後,案件即生偵查終結起訴之效力。又被告於108年9月17日與告訴人全球威誠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於同年月19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蓋印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收發日期戳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245號卷第15頁)。綜上,足認告訴人係於處刑書對外公告生效後,始具狀撤回告訴,而檢察官於案件偵查終結起訴後,即受該起訴處分所拘束,除得依法撤回起訴外,自無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餘地,若此時再為不起訴處分,則此不起訴處分實為一無效之不起訴處分。 ㈡再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固有明文,然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係於108年10月4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4日橋檢榮陽108 偵9245字第1089037785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案日期戳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 頁),雖可認本件告訴人撤回告訴時,該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惟按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亦即法院對於具體案件,具有審判之職權,係本於訴訟制度之原則,以有訴訟關係存在為前提,而此項訴訟關係,係由於訴訟繫屬而得,訴訟繫屬,除因訴之撤回外,一經法院為終局判決即不存在。故訴訟之繫屬,僅為法院取得審判權限之開端,唯有案件繫屬於法院後,法院始有權利及義務就系爭案件進行審判,並以裁判方式終結訴訟,自不得以案件繫屬法院之時點作為起訴程序有否違誤之判斷界線,起訴是否違反程序規定,仍應就起訴是否已發生效力為判斷之依據。查本件原承辦檢察官於起訴時,告訴人既尚未撤回告訴,乃依法偵查終結予以起訴,自無違背規定可言。 ㈢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所謂「告訴經撤回者」,在解釋上不應僅限於訴訟繫屬後,法院審理中經撤回告訴之情況,而應包括檢察官為合法起訴後,在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於法院前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則告訴人既於檢察官偵查終結,為合法起訴後,繫屬本院前之108年9月19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依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董明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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