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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99號

違反森林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99號

財產所有人 順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琮欽

財產所有人 黃貴容

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99 號被告張錦得違反森林法案件,裁定

如下:

主文

順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貴容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錦得違反森林法案件,所涉犯罪事實為使用財產所有人順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黃貴容所有附加起重吊臂之營業用大貨車,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所管理之位於高雄市○○區○○段00地號保安林地(編號2201)內竊取森林主產物相思樹。被告所涉違反森林法之犯行,如經本院認定合於森林法第52條第1 項第6 款「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者」之加重條件,則依同條第5 項「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被告用以竊取相思樹之上開大貨車,即有可能被沒收,揆之上開說明,上開財產所有人即有參加程序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299 號案件定於108 年11月21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審查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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