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廖華君林新益簡祥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肇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211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檢察官補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亦自白犯罪,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