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慶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慶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慶豐因竊盜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4 至7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 所示之罪,曾經屏東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80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裁定各1 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揭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7 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6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4 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之總合(即有期徒刑2 年2 月),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4 至7 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如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均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107年3月24日 │107年2月23日 │107年6月26日 │ ├────┼───────────┼───────────┼───────────┤ │偵查 (自│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訴)機關 │107年度毒偵字第827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 │107年度偵字第6653號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屏東地院 │ │ │ │ │ │ │ │後├──┼───────────┼───────────┼───────────┤ │ │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357號 │107年度簡字第1424號 │107年度易字第959號 │ │事│ │ │ │ │ │ ├──┼───────────┼───────────┼───────────┤ │實│判決│107年7月2日 │107年9月3日 │108年1月15日 │ │ │ │ │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屏東地院 │ │確│ │ │ │ │ │ ├──┼───────────┼───────────┼───────────┤ │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357號 │107年度簡字第1424號 │107年度易字第959號 │ │ │ │ │ │ │ │判├──┼───────────┼───────────┼───────────┤ │ │判決│107年7月24日 │107年9月25日 │108年2月19日 │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 │是 │否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5672號 │107年度執字第6524號 │108年度執字第2658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107年6月26日 │107年7月19日 │107年4月15日 │ ├────┼───────────┼───────────┼───────────┤ │偵查 (自│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訴)機關 │107年度偵字第6653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659號 │107年度偵字第2159號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屏東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 │後├──┼───────────┼───────────┼───────────┤ │ │案號│107年度易字第959號 │108年度簡字第19號 │107年度簡字第2385號 │ │事│ │ │ │ │ │ ├──┼───────────┼───────────┼───────────┤ │實│判決│108年1月15日 │108年2月20日 │108年2月27日 │ │ │ │ │ │ │ │審│日期│ │ │ │ ├─┼──┼───────────┼───────────┼───────────┤ │ │法院│屏東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 │ │ │ │ ├──┼───────────┼───────────┼───────────┤ │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959號 │108年度簡字第19號 │107年度簡字第2385號 │ │ │ │ │ │ │ │判├──┼───────────┼───────────┼───────────┤ │ │判決│108年2月19日 │108年3月19日 │108年3月26日 │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 │是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08年度執字第2659號 │108年度執字第2945號 │108年度執字第2933號 │ └────┴───────────┴───────────┴───────────┘ ┌────┬───────────┬───────────┬───────────┐ │編 號│ 7 │(以下空白)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 │ ├────┼───────────┼───────────┼───────────┤ │犯罪日期│107年7月18日19時30分回│ │ │ │ │溯120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 (自│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 │訴)機關 │107年度毒偵字第2740號 │ │ │ │年度案號│ │ │ │ ├─┬──┼───────────┼───────────┼───────────┤ │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 │ │ │後├──┼───────────┼───────────┼───────────┤ │ │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5號 │ │ │ │事│ │ │ │ │ │ ├──┼───────────┼───────────┼───────────┤ │實│判決│108年3月29日 │ │ │ │ │ │ │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確│ │ │ │ │ │ ├──┼───────────┼───────────┼───────────┤ │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5號 │ │ │ │ │ │ │ │ │ │判├──┼───────────┼───────────┼───────────┤ │ │判決│108年4月27日 │ │ │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 │ │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 │ │108年度執字第3837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