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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永村王奕華黃逸寧

原告
許嘉升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被告
周明道
被告
金泰緯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哲儒
被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被告
中國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許嘉升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被告周明道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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