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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林永村王奕華黃逸寧
  • 法定代理人
    黃哲儒、余俊彥、陳欽泉

  • 當事人
    許嘉升周明道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原   告 許嘉升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周明道 金泰緯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哲儒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被   告 中國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許嘉升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50號,被告周明道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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