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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廖華君林新益簡祥紋

原告
郭啟貞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被告
陳榮發
被告
黃柏儒
被告
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田俊雄
被告
田進二
被告
呂盈坤
被告
林冠宏
被告
萬昌運輸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安平
被告
易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智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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