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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廖華君林新益簡祥紋

  • 當事人
    郭啟貞吳武松邱鴻全群福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   告 郭啟貞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吳武松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 被   告 邱鴻全 被   告 群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修銘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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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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