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 原告
- 駿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高鴻
- 訴訟代理人
- 侯捷翔律師
- 被告
- 五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健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刑事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3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刑事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3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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