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30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30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曉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曉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孫曉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6388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徒刑部分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符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規定,參酌被告前次受執行之罪亦係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足徵其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知所警惕,其輕忽之心態具特別惡性;且酒駕對公眾往來及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嚴加遏止以防衛社會必要,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以資懲惕。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之情形下,仍不顧行車安全,冒然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之態度、幸未肇事造成實害;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243號
被 告 孫曉旺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0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曉旺明知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能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於民國108年10月12日21時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10分許,行經高雄市橋
頭區橋頭路與新興路口,因轉彎未顯示方向燈而為警攔查發
現其身上散發酒味,而於同日22時4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3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孫曉旺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我沒有喝酒,只
有於108年10月12日21時許喝了3瓶國安感冒液及診所開立的
感冒藥,被警方攔查時因為我咳嗽的很嚴重,所以有再喝1
瓶感冒液云云。惟查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動力交通工具,經
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有酒精濃度測試
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各1份附卷可資佐證;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是類案件,就
人體服用國安感冒液後,吐氣是否含有酒精濃度乙節,函詢
國安感冒液之製造廠商三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
司以103年6月5日(103)三法字第06002號函覆以:「......
二經查,本公司所生產之『國安感冒液』,其酒精成分經送
國家認證單位檢測結果為0.0727%,即每瓶(60ml)國安感冒
液酒精總含量約為0.04362g,一般市售啤酒酒精成分約為
4~4. 5%,以4.3%酒精成分啤酒為例,每罐啤酒(330ml)酒精
總含量約為14.19g,飲用一瓶國安感冒液的酒精濃度僅約為
飲用一罐啤酒的1/325,其呼氣酒精濃度亦應為極低」,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7號判決書附卷可參。
而每瓶(60ml)國安感冒液酒精總含量約為0.04362g,對照交
通安全資訊網所列「體重與呼氣酒精濃度達到0.25mg/l之飲
酒量換算表」,一體重60公斤之成人約需飲用純酒精48ml或
啤酒(酒精濃度5%)960ml之劑量,呼氣酒精濃度才會達到
0.25mg/l,即約需喝入975瓶每瓶60ml國安感冒液,方能臨
界違法門檻!果如被告所稱喝下4瓶感冒藥水,自無法測出
高達0.83mg/l之數據,被告辯解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呂 建 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