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 告 歐陽張銓 法定代理人 歐陽琮 被 告 黃毓凱 安鑫企業社即林建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5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黃獻立